金山区市民薛先生问:
我母亲94岁了,行动不便,需要有人照料。由于她享受低保,且超过了90岁,以前一直享有免费的居家养老服务。今年,金山区开始试点长期护理保险,我最近也为母亲申请了“长护险”的待遇。在原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上,上门服务的项目更多了,每周还有服务人员上门为母亲进行一系列护理照料。这大大缓解了我们子女的压力。
但是,增加了长护险的护理服务后,9月1日起,本来免费的居家养老服务却要开始部分收费了。对此,我们不理解。我想请问,长护险待遇的费用究竟是如何规定的?90岁以上的老人,是否可以免费享受各种养老服务?
记者调查
薛先生所说的长期护理保险(简称“长护险”)制度,是指申城从今年年初启动试点的一项制度。该制度以社会互助共济方式筹集资金,对经评估达到一定护理需求等级的长期失能人员,为其基本生活照料和与基本生活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的社会保险制度。目前第一阶段仅在长宁、金山、普陀三个区试点。先行试点期间,个人和单位暂不缴费,所需资金由医保结余资金划转;全市试点后,长护险将按照社会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按规定进行筹资。
据了解,试点阶段,对符合“①年满60周岁及以上,职工医保人员中已按照规定办理申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手续的人员和居民医保人员”、“②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失能程度达到评估等级二至六级的长护险参保人员”两个条件的人员,即可以申请享受长护险待遇。申请后,对居住在三个试点区或者在其养老机构住养的参保人员,即可享受长护险待遇。
长期护理保险有三类不同的护理服务模式。分别是:第一类是社区居家照护,指护理站、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等为居家的参保人员,提供上门照护或社区日间集中照护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第二类是养老机构照护,指养老机构为住养的参保人员,提供基本生活照料及相关医疗护理服务;第三类是住院医疗护理,指为在承担老年护理功能的定点医疗机构中住院的参保人员,提供住院医疗护理的服务。
对于社区居家照护和养老机构照护,规定了40余项具体服务项目,分为基本生活照料和常用临床护理两类,如头面部清洁梳理、沐浴、协助进食/水、排泄和失禁的护理、生活自理能力训练、鼻饲、造口护理等。这些服务项目,失能老人需求多,又适宜在居家和养老机构开展,较为安全。
试点阶段,每周上门服务时间为:评估等级二级、三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3个小时/周;评估等级四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5个小时/周;评估等级五级、六级的,服务时间不超过7个小时/周。参保人员在评估有效期内发生的社区居家照护的服务费用,由长护险基金支付90%,个人自负10%。
评估等级为二至六级的参保人员,可以享受养老机构照护。参保人员在养老机构发生的长护险费用,按在养老机构入住的天数报销,由长护险基金支付85%,个人自负15%。
住院医疗护理方面,仍按照现行的基本医保制度规定执行,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按职工医保规定执行,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居民医保规定执行。
可见,享受长护险待遇本身并非完全免费的。据记者向金山区民政部门咨询,薛先生遇到的情况更为复杂。薛先生的母亲是享受低保的困难老人,且以前一直享受了本市的养老补贴,以便老人购买一系列居家养老服务。试点长护险后,由于老人的服务项目范围进一步扩大,困难老人的养老补贴也有所变化,这可能导致一部分自负费用的产生。
以薛先生的母亲为例,薛先生母亲照护等级评估为二级、享受低保,根据金民【2017】22号文的规定,如2016年12月31日(含31日)前已享受市养老服务补贴政策,享受长护险后,每月养老服务补贴调整为400元,用于购买居家养老的特定项目;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个人自负费用,则给予全额补贴。经过核算,薛先生母亲享受政府补贴后,其目前享有的居家养老的服务,需支付每月177元。而在未试点长护险前,城乡低保家庭中的老年人享受全额的养老服务补贴。
据金山民政部门介绍,享受长护险后,要满足政府全额养老服务补贴要求,老人需要同时满足低收入、90岁以上、照护等级为一级三个条件。建议薛先生待老人身体状况良好时申请状态复评,如果相关部门复评以后照护等级为一级,即可享受到政府全额的养护服务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