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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中六中发生学生打死人”系谣言 造谣者被拘
发布时间: 2017-09-10 14:49:34
作者: 平安巴州
目前,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文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广大市民及网友:

  

2017年9月9日10时48分,网民“文星月”在新浪微博发文称“昨天四川巴中六中发生学生打死人事件,其中一个打人者是龙伏镇镇长儿子,政府和学校要求私了 ……”并配有文字“请大家转发,让更多人看到”。为查明事件真相,回应网友关注,我局迅速开展调查。现将调查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查,截止目前,我局刑侦大队、东城派出所未接到巴中六中以及其他群众“关于六中发生学生打人事件”的报警或者类似警情,也未接到巴中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关于处置六中发生学生打人事件”的处警指令,巴中六中校方也公开发布了“巴中六中未发生学生打人事件”的声明。同时,巴中市巴州区乃至巴中全市均没有“文星月”微博中所说的“龙伏镇”。通过深入调查发现,网民“文星月”发布的微博内容,与已在河南、湖南、贵州、四川、内蒙古等地出现过谣言如出一辙,已被当地权威部门定性为谣传。

  

为依法打击网络造谣行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我局对“文星月”在微博发布虚假信息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调查证实:“文星月”真实姓名为文某某(女,24岁,巴州区人),本人供述“2017年9月9日10时48分,在新浪微博发布的“昨天四川巴中六中发生学生打死人事件,。。。。。。”的内容系嫁接其他地方虚假信息。目前,我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文某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处以行政拘留七日。

  

巴州警方提醒市民:网络社会不是法外之地,网上造谣行为,轻者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重者违反《刑法》。广大网友不应随意发布、盲从转发未经核实的视频、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传播暴力、淫秽色情信息,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

  

配套条款:第七十条规定,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二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特此通报 

巴中市公安局巴州区分局 

2017年9月10日



本文转自新浪新闻;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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