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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岁以上女童被猥亵属自诉案件可不告不理 警方解读:当然不是!
发布时间: 2017-08-15 19:02:45
作者: 宋慧
警方认为本案既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受害儿童和嫌疑人之间是否亲兄妹不影响本案性质。此外,检察机关将作为公诉方,保护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与嫌疑人父母是否追究其儿子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南京南站女童猥亵案仍在继续发酵,有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按照法律相关规定,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的,则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告不理。这是真的吗?

 

律师说法

 

今天,江苏省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通过微博否认了律师的这个说法,并进行解读:第一,本案既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第二,受害儿童和嫌疑人之间是否亲兄妹不影响本案性质;此外,检察机关将作为公诉方,保护受害女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本案与嫌疑人父母是否追究其儿子责任没有任何关系。


近日,在南京高铁南站候车室,众目睽睽之下发生了一起涉嫌猥亵女童的事件,事件被网友拍照后在微博中进行曝光,引起各方广泛关注。8月14日,南京铁路警方公布信息称,猥亵女童的涉事男子已被南京铁路警方抓获,该男子已年满18岁,女童为其父母的养女。就此事件,江苏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利军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即使是亲兄妹,出现如此事件,也可定性为猥亵。不过,在处罚上,公安机关可能会考虑到这种关系,会酌情减轻处罚。他表示,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嫌猥亵8岁以下女童的,属于公诉案件,嫌疑人很难逃脱处罚。而8岁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亵的,则属于自诉案件,原则上不告不理。律师还认为:“从该案例来看,如果确属亲兄妹,且女童年满8周岁,作为他们的父母估计不会追究自己儿子的责任。鉴于此案造成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还是有可能会给予治安处罚。


对此,今天中午,南京市公安局江宁分局通过官微“@江宁公安在线”发布长微博《关于南京南站发生的猥亵儿童案件的相关解读》,该微博解读中关于“自诉案件”的说法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的观点——


第一,受害女童与嫌疑人并非亲兄妹,那么即便是亲兄妹,猥亵儿童是自诉案件吗?可以不告不理吗?


答:当然不是。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而根据最高法的司法解释,猥亵儿童罪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即不符合第(一)款)。而根据刑法的量刑,猥亵儿童罪也绝不是轻微刑事案件(即不符合第(二)款)。另外,本案也不符合第(三)款。因此,本案既不是自诉案件,也不是不告不理。


微博截图

 

第二,猥亵儿童罪是否在8岁以上有相关法律规定从轻、自诉、不告不理等情节?


答:没有。根据我国法律对“儿童”及未成年人的有关年龄界限规定,符合“儿童”标准的最低界限年龄也在14周岁。也就是说,只要未满14周岁,法律上都是毫无疑问的儿童。没有任何法条或司法解释说猥亵儿童罪中如果儿童超过8岁将会有从轻、自诉、不告不理等情况。


微博截图

 

第三,嫌疑人的有关法律责任是否会因为年龄、与受害人关系等从轻处理?


答:与受害人关系的问题上文已经提到。而嫌疑人的年龄也不是问题,段某某已18岁。

微博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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