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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到手该缴多少税?春节假期加班费怎么算?看完这个就清楚
发布时间: 2018-02-12 10:47:37
作者: 人民日报 吴秋余
临近春节,不少员工拿到了期待已久的年终奖,这样一笔颇丰的收入会扣多少税,成了热议话题。7天假期,每天加班费还是有所不同的,除夕加班的工资并没有正月初三的高。

临近春节,不少员工拿到了期待已久的年终奖,也有不少人春节仍要坚守工作岗位,于是年终奖和加班费成了两大热议话题。

 

关于年终奖扣税问题,有人发现,同样的收入,年终奖和平时工资收入的扣税额度并不相同;还有人发现,自己税前年终奖比别人高,但拿到手的钱却比别人少,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同样的收入,年终奖扣税比月工资少


相对来说,年终奖的个税计算要比平时的工资复杂一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纳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扣缴义务人发放时代扣代缴。


对一般职工来说,年终奖的计税办法是:先将雇员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通俗一点说,也就是把年终奖总额除以12,然后对照个人所得税的七档税率表,看属于哪一档就使用哪个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即可。在不考虑费用扣除额的情况下,其公式为: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这样的计算方式,相当于降低了年终奖这种大额收入的适用税率,同样的收入,年终奖的扣税自然要比月工资少。举例来说,在减去相应的费用扣除额后,小张月工资收入24000元,而小李年终奖收入24000元,那么,小张需要缴税4995元,小李只需纳税2295元。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办法只允许采用一次,也就是说,年终奖这种优惠的计税方式每年只能享受一次。


也有起征点,但要看当月工资


由于个人收入状况千差万别,实际计算年终奖时,并不像上边的公式那么简单,一个重要因素是起征点,也就是个税扣除额。根据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我国工资、薪金所得每月减除费用为3500元,那么,年终奖是否也有起征点呢?


当然有,但这个起征点要根据职工当月工资收入情况来定,简单地说,就是年终奖与当月工资共享一个起征点,工资收入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时,年终奖不再进行扣除;工资收入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额,则差额部分就是年终奖的扣除额。


举例来说,小王今年1月工资收入3400元(扣除社保等费用),当月又一次获得年终奖金24100元,则其年终奖的应纳税额为:(24100+3400-3500)×10%-105=2295元。


也就是说,小王因当月工资不足3500元,其差额部分100元就可以作为年终奖的起征点。


临界点很关键,多发1元多缴税千元


由于个税是按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的,按照上面的年终奖计算方式,如果年终奖达到某个点,确实会存在多发1元而多缴税千元的状况,比如,在不考虑费用扣除额度的情况下,小张的年终奖为18000元,小李的年终奖为18001元。那么小张年终奖适用税率为3%,纳税额为540元,小李年终奖适用税率为10%,纳税额为1695.1元。最终,小李比小张多缴税1155.1元,实际年终奖收入低于小张。


类似的临界点还有54001元、108001元、420001元、660001元、960001元。

 


说完年终奖,再说一说加班费问题。春节假期加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不过,7天假期,每天加班费还是有所不同的,除夕加班的工资并没有正月初三的高。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详细解读了春节假期加班工资的算法。


法定节假日与休息日标准不同


根据国家统一安排,2018年春节放假共七天,即2月15日至21日。其中,国家法定节假日有三天,即2月16日到18日,也就是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除夕不是法定节假日,只能同另外3天一起算作调休日,即2月15日(除夕)、19日、20日、21日为调休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实行标准工时的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上班和休息日上班,支付的加班工资是不相同的。


在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300%来支付加班工资,而且不得以调休、补休替代。


在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当先安排同等时间的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按照不低于日工资基数或者小时工资基数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也就是说,2月16日到18日是法定节假日,在这三天里加班的,用人单位应该支付劳动者300%的加班工资;2月15日、19日、20日、21日,是由2月11日、17日、18日、24日这四个休息日调过来的,所以这四个调休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优先安排补休,确实不能安排补休的,要支付200%的加班工资。需要注意的是,不管是300%还是200%的加班工资,都是用人单位在支付劳动者月工资之后,需要另外支付的。


加班费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日或者小时工资基数”,在核算确定的时候,并不是简单的用劳动者平常的月收入除以天数或者小时数,而是应当遵循下列原则:首先,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的,按照集体合同约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以及休假期间工资标准确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没有约定的,按照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的工资确定。


依照上述原则确定的加班工资基数不得低于北京市的最低工资标准,也就是每小时不低于11.49元、每月不低于2000元。


用人单位在将劳动者月工资折算为日工资时,应按照原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中规定的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例如,职工小李是全日制用工,执行标准工时制度,若正月初一他加班了3小时,且劳动合同中明确,小李的月工资标准为每月5000元,则其小时工资基数为5000元÷21.75天÷8小时=28.74元。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的加班工资为28.74元×3小时×300%=258.66元。


小时工节假日设最低时薪


目前,北京市还有一种普遍存在的灵活就业方式,即非全日制用工,通常称之为小时工。


按照《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要求,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不执行加班工资的相关规定,但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法定节假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即不得低于52.6元/小时;在工作日和休息日工作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22元/小时。


北京市人力社保部门提示,如果用人单位存在不支付或拖欠加班工资等问题,劳动者可以通过拨打12333电话咨询热线了解相关政策并举报投诉、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向所在辖区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部门申请仲裁等三个渠道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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