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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家收我50%费用作为“定金”,如今拒绝退还,合理吗?
发布时间: 2017-12-30 18:38:03
作者: 毛锦伟
定金并不是商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一般只能是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下。

市民陆小姐问:

 

岁末年初,我的大学同学们想节日里聚会碰个头,找地方的“重任”便交给了我。12月19日,我看中制造局路一家咖啡厅内的一个大包间,有沙发、有投影设备,正好符合我们的需求。和店员确认后,店员要求我支付50%的费用作为定金,才能预定包间。我随后通过微信给店员转去了675元,预定了12月30日下午时段使用这个包间。

 

12月26日,由于同学中有人假日安排有变,人数凑不齐了。大家商议后,决定更换聚会时间,预定的咖啡厅包间必须取消。我联系了店方,店方称取消可以,但“定金不退”,也不能用来抵用日后的消费;而且不开发票。

 

我认为这样不合理,请问定金收50%且不予退还合法吗?如果定金不退,商家是否应该开具发票?

 


记者调查

 

记者致电陆小姐此前预定的咖啡厅,店员确认是收取了50%的费用作为“定金”,而“定金不退”是店长的决定。

 

那么,定金该怎么收取?消费者取消预定时该不该退还?记者咨询了市消保专家。专家称,“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不管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还是《担保法》第六章,都明白无误地规定了类如“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等规定。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是作为预留包间而收取的“定金”,陆小姐取消预留,商家可以不予退还。

 

但是,定金并不是商家想收多少就收多少,一般只能是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以下。以陆小姐的遭遇为例,一个包间一个下午的费用是1350元,但商家却收取了675元作为定金,这显然是有问题的。如何处理?其中270元仍然作为定金使用,多出的405元只能被认定为预付款,这一部分应该退还给消费者。此外,商家如果不退还270元定金,也必须给消费者开具发票。

 

另外,消费者还应注意,“定金”和“订金”在现实生活中很容易混淆。“订金”目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是可以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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