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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再工作还是劳动关系吗?权益如何保障?
发布时间: 2018-03-27 17:30:44
作者: 褚觉美
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两者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合同系劳务合同。

市民杨先生:


我今年63岁,退休后还留在原单位工作。前几天,单位无理由辞退了我。我想问问:像我这样退休返聘的,单位无理由辞退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退休再工作人员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有哪些注意事项?

 


记者调查:


退休之后重新回到岗位上发挥余热,这在老年人中并不少见。许多退休人员觉得自己身体状况良好,闲在家里也闷得慌,还不如出去干点活。而且,根据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老年人有权参加劳动,获得合法收入。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根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不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用人单位聘用已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两者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签订的书面合同系劳务合同。基于此,用人单位和返聘人员之间若有劳动(劳务)纠纷,均不能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主张权利;两者之间适用的是民事法律关系。已领取养老金退休人员在受聘单位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应通过民事诉讼处理。比如说事故伤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主安排的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赔偿数额可与单位进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可以直接提起民事诉讼。

 

在此,提醒老年朋友,如果退休返聘,需要提前知道的事情还有:


1)工伤保险: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聘用单位是否要为建立劳务关系的返聘人员投保,法律没有规定。在实践中,聘用单位往往不会给予返聘人员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劳务合同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


3)劳务解除:劳务关系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一般不予以经济补偿。

 

基于上述,为保障自己的个人权益,建议退休人员在和用工单位签订劳务协议时,应当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发生工伤时的赔付约定,避免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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