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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女婿:岳父母和妻子病故,妻妹有权争房?
发布时间: 2016-06-28 18:57:28
作者: 褚觉美
侯先生妻妹本人在购房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父亲在生前也没有对该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因此她以父亲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确认《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市民侯先生:

 

我是个“倒插门”女婿,妻子是本地人,还有个妹妹。岳父岳母没有儿子,所以一直把我当亲生儿子来对待,自然我对两位老人也很孝顺。

 

上世纪90年代,老房拆迁,岳父岳母、我和妻子一起分得了一套公房,承租人是岳父,自此我们四人就共同居住在那套房子里。那时妻妹已结婚,住到了婆家。住进新房不久,岳母病逝。岳父很是伤心,我们两口子愈发用心照顾老人,尽力让他从悲痛中走了出来。

 

期间,我和妻子用了岳父的工龄把那套公房买成了产权房,产权证上写了我妻子一人的名字。本来岳父要我把名字也写上去,但我坚持没加,岳父因此还说我人品好。不幸的是,去年,先是岳父检查出癌症住院,之后妻子也查出来和岳父得了同样的病。在岳父走了半年之后,妻子也走了。妻子生病期间,亲手写了遗嘱,表示她名下的房屋由我继承。

 

妻子走后没多久,妻妹知道了房子和遗嘱的事,随即提出:房子当初由公房买为产权房时,父亲身体还好,思路清晰,会自己签名;但当时的购房协议书上父亲的签字并不是父亲本人的。其次,虽然用了父亲的工龄,但工龄证明上也没父亲的签名,这说明父亲不知道购房的事。因此,当时的《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她作为女儿,理应是父亲的法定继承人,所以,房子她应该也有份。

 

我想咨询:妻妹有权来“争”这套房子吗?


律师回答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孙洪林:

 

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侯先生的案例中,该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为侯先生的岳父岳母、妻子及他本人,实际也是由他们四人共同居住,妻子的妹妹并不是该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且该房屋的来源也与其无关。侯先生的妻妹现在主张购房协议书中父亲的签名非其本人所为,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而且退一步讲,即使签名不是父亲所为,但父亲与侯先生的妻子系父女关系,且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处长达近二十年,购房时也使用了父亲的工龄;同时,妻妹也确认购房时父亲思路清晰,父亲生前对该房屋产权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所以可以确认父亲对于该房屋购买为产权房,且产权登记在侯先生妻子名下是知晓并且同意的。

 

侯先生妻妹本人在购房时不具备购房资格,而父亲在生前也没有对该房屋产权提出过异议,因此她以父亲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确认《上海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

 

网页名片.jpg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徐佳敏  本案例由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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