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俞先生:
前几天我去某大型超市购物,结账时,收银员说会员卡需要换新。我去了服务中心,对方要求我提供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等诸多个人信息,身份证还要验证真伪,非常严格。
要提供如此详细的个人信息,我觉得有些不妥。我想问:超市向这么多人收集那么详细的个人信息,如果保管不善发生信息泄漏怎么办?为什么有那么多单位要求收集个人信息?收集个人信息有没有规范标准?如何防止个人信息被泄露?
记者调查
如今不少单位动辄就要求市民填写个人详细资料,可获取的信息将怎么使用、怎么保管等问题,市民却无从得知。俞先生的担忧是有一定道理的,因为每个人或多或少都遭遇过个人信息被泄露的烦恼。
至于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对于商业公司等非公权力机构而言,更多的可能是希望为营销打基础。但不论其出发点是好是坏,都不能完全排除信息被泄露或被他人非法利用的风险;而对于一些非盈利性机构,或许其并不清楚收集的真正目的,只是考虑形式上的严谨性。作为普通市民,无论面对哪种“收集”要求,往往只能配合,否则就得不到相应的服务。
对于收集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没有相关条款来约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职业、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同时第十四条也明确经营者如果无违反上述条款,可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责令改正,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但上述条款,更多需要经营者自我约束。一旦发生信息泄露,对于个人而言,还是面临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几乎没有索赔成功的案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沿用“谁主张谁举证”,法院也没有明确规定原告证据的证明力要达到什么水平。因此,举证难是信息泄露维权者遭遇的普遍难题,侵权诉讼需要原告来证明因果关系,这个比较有难度。
应对信息泄露,自然是要设法阻止信息传播,防止损害扩大。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遭遇信息泄漏的个人有权立即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有关信息或者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但这仅仅是对网络服务者的要求。对于其他可能发生信息泄露的状况,还是期待能从源头上加大查处信息泄露的力度:建议需要查询身份证信息的部门直接与公安部门联网;希望有关部门完善保护个人信息的法律法规;建议相关单位简化办事流程,减少个人信息收集;希望掌握公民个人信息的部门严格自律,妥善保管信息。同时,公民应该有权要求收集信息单位来说明用途和保存方式。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题图来源:搜狐 图片编辑:朱瓅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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