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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谣言伤人,真的没“法”管?
发布时间: 2020-12-17 13:40:16
作者: 赵琛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时的“泄私愤”“博眼球”,可能带来刑法的制裁。

近期,杭州的吴女士取快递时被人偷拍视频并造谣“出轨快递小哥”。此前,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赵某被人造谣中伤;广州一学生家长编造“教师体罚学生致吐血”,这些网络造谣事件都引发广泛关注。律师提醒,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一时的“泄私愤”“博眼球”,可能带来刑法的制裁。

 

浙江杭州的吴女士从来没有想过,自己会被推入网络谣言的旋涡。今年7月,她在小区快递站取快递时被郎某偷拍。此后,郎某与何某分饰“快递小哥”与“女业主”,编造不堪入目的微信聊天内容,并将短短9秒的视频与聊天内容截图发到车友群,后被转发至小区业主群,“富婆出轨快递小哥”等谣言随即发酵。


“造谣只用一张嘴,辟谣却要跑断腿”。在很多事件中,造谣者低成本炮制不实信息,一些人甚至花钱买热度,为网络谣言推波助澜。插上互联网的“翅膀”,网络谣言往往比真相跑得更快、传播更广、更具破坏力。同时,网络暴力、人肉搜索等容易侵犯公民权利的“副产品”随之伴生。


律师指出,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网络谣言并非无法规制。如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网络谣言,造谣者、传播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都可能会承担相应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谣言受害者身陷旋涡


截至2020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已经达到9.4亿。网络谣言等不良甚至违法信息不时出现。2020年发布的《中国网络诚信发展报告》显示,66.6%的被调查者经常遇到网络谣言。


娱乐明星等公众人物是网络谣言的“重灾区”,但近年来,网络谣言问题蔓延到了普通人的生活中。造谣者往往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蓄意编造所谓的“真相”“信息”,甚至不惜亲身上阵、自导自演,低成本炮制文字、图片、视频等内容,上传到社交平台、网络平台,达到耸动的目的。


谣言大肆传播的背后,是一个个深陷旋涡的受害者。


在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中,受害者吴女士的工作生活被彻底打乱,流言蜚语、恶意中伤让她深受困扰。吴女士后被公司劝退离职,被医院诊断为抑郁状态。近期,成都新冠肺炎确诊女孩赵某被部分网友恶意造谣中伤,另一名湖南女孩小瑶(化名)的照片等个人信息也被发到网上,被造谣为确诊女孩赵某,两人均遭受了网络暴力。


谣言猛于虎,除了给受害人带来身心伤害,还可能引发社会危害。5月30日,广州一家长刘某发微博称女儿被班主任体罚致吐血,并上传带血的衣服、鞋子等照片,引发众多网友关注。但经警方调查核实,查明刘某系为扩大影响而故意编造谎言,警方还发现了刘某涉嫌雇请人员进行网络炒作的相关证据。


“昨天还在为她难过,今天就彻底反转了。造谣者消费了公众同情心、破坏了教育公信力。”有网友在微博留言中说。鉴于刘某的行为严重扰乱公共秩序,社会影响恶劣,涉嫌寻衅滋事,警方对其立案侦查,并移送起诉。


低成本炮制只为博眼球


“泄私愤”“博眼球”是一些造谣者编造、散布虚假信息的原因。


今年1月,合肥市长丰县的梁某某因为与梁某云、梁某晨的父辈有矛盾,编造了“长丰县朱巷镇两村民从武汉回来并出现发烧症状”的谣言,还散布了当事人的信息和联系电话;捏造“富婆出轨快递小哥”谣言的郎某称造谣只是“开玩笑”,但根据警方通报,郎某与何某的动机是“博眼球”。


注意力经济大行其道,在一些造谣者看来,流量带来利益。“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非法交易,例如花钱买热度,为网络谣言推波助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虎在接受《工人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一些网络谣言的背后存在利益链。


据公开资料,在“伪造血衣造谣教师体罚案”中,造谣者刘某向马某支付了760元购买“增粉”、点赞及转发等服务。后马某转包给某非法网络平台,致“广州一小学体罚哮喘儿童至吐血抢救”微博被转发140万余次。


“造谣成本太低了,处罚太轻,有些网络信息让人真假难辨”,许多网民表示“苦网络谣言久矣”。在新华网组织的一项16.4万人投票的问卷调查中,近两成网友表示,辨别网络谣言有难度,被谣言蒙骗后转发“助攻”的情况也存在。


赵虎指出,网络并非法外之地。如果编造、散布虚假信息构成网络谣言,造谣者、传播者可能会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很多受害者在遭遇网络谣言后,因对具体的法律程序不清楚,同时还担心经济、时间与精力成本,往往容易放弃维权,导致事件最后不了了之。


造谣后不该止于“道歉了事”


“我可以做的,是通过我的维权,对社会上其他怀有不法之心的人起到震慑作用,给类似的受害者依法维权提供一点点借鉴。”12月10日,“富婆出轨快递小哥”谣言的受害者吴女士通过视频发声,表示要让自己的不幸遭遇更有价值和意义。


吴女士已向法院提起诽谤罪的刑事自诉。12月14日,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受理。


赵虎指出,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明年即将正式施行的民法典明确,民事主体享有人格权,其中就包括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权利。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涉嫌违反刑法。”赵虎表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即可认定“情节严重”,可构成诽谤罪。


“发现谣言后,要在网络平台及时投诉,平台方应该承担起自己的责任。”赵虎提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6条,“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规制网络谣言的法律法规还在完善。根据民法典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侵权行为通知后,应当及时转送相关网络用户。网络用户可以提交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该声明转送发出通知的权利人,并告知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月20日,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伪造血衣造谣教师体罚案”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两年。多地公安、法院提醒,公众在网络上要注意明辨是非、谨言慎行,切勿触碰法律红线。


本文来源:工人日报
题图来源:新华网 资料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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