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马先生:
我在药店工作,今年6月,有位顾客拿着医院处方单来买药,费用高达七八千元。当时他没带够现金,所以一部分用现金结账,另一部分则是刷卡。就在切换中,我和当班收银员都疏忽了,打错了单,少打了5盒药,结果少收了1300多元,直到晚上结账时才发现。我赶紧给顾客打电话,对方说的确少付了;但人已回外地,不方便过来,不过会把钱补上。可一拖就是几个月,到现在也没前来还钱。药店里有探头,机器上也有单据为证,能够证明当时的实际情况。
我想问:我现在能把钱要回来吗?顾客若不付,是否只能由我和收银员赔吗?
记者调查
顾客已经将药取走,那么,他就已和药店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只不过合同执行中出现了问题,顾客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顾客承诺会还钱回来,但却迟迟不还,因此有一定过错。
依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对于这位顾客来说,他明知少付了钱,也承诺会还,但实际上却无行动,可以说已经是“不当得利”了。那么,不当得利该如何返还?第一,原物返还;第二,作价返还,即如果原物已不存在,则可作价偿还。返还不当得利,除返还原来所取得的利益外,由此利益所产生的孳息(孳息是民法中的一个法律概念,它指由原物所产生的额外收益)也应一并返还。
回到以上案例来说,如果对方坚持不还钱,谁来承担损失?一般情况下,药店会要求操作失误的收银员承担全部损失,但这种做法并不完全妥当。从法律层面说,药店方可以将这名顾客诉至法院讨要这1300元。只有在上门追讨、司法救济等无效的情况下,药店方才可按照内部规章制度来处罚操作失误的工作人员。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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