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徐先生:
我最近因为房子的事苦恼不已。10多年前,我二哥女儿的工作单位开发了住宅楼,侄女作为职工可以购买。但当时刚好二哥新买了一套商品房,加上侄女又是女儿,不用为结婚准备房子,于是二哥就让侄女把购房机会给了正打算购房的我。我和二哥家口头约定:这套房子由侄女出面代为办理认购手续,实际由我出资购买,等房子可以办理过户手续后,再变更到我名下。之后,我依约支付了房款和手续费,其中8万元是现金,剩余的30多万元房款分三次银行转账。因为是一家人,当时也就没写什么书面的东西;但所有购房凭证都在我这里。
房子到手后,我便进行了装修,随后就搬了进去。去年房子可以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了,我找到二哥和侄女,希望他们能将房子过户给我。没曾想他们却矢口否认此前的约定,称房子是侄女工作单位为解决职工住房困难开发的,具有福利性质,我不可购买;而且双方也没协商过以侄女名义代购之事;还称全部房款也是二哥和侄女自己出资的,即使和我有经济往来,也与购房无关。侄女还说,她的工资收入都是交给父亲帮着管的,买房时选房购房的手续是她办的,但房款是父亲付的,经济上的事都是父亲操办。之所以房子一直给我家住着,是因为双方是亲戚。
我现在想问:我怎样才能确认这套房子归我所有?怎么让二哥和侄女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呢?
律师回答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 孙洪林:
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权利状态不符、其为该不动产物权的真实权利人,请求确认其享有物权的,应予支持。
上述案例中,徐先生和二哥、侄女争议的焦点,是双方是否存在代为购房的事实。从现有证据看,徐先生所述双方商定由侄女代为购买房屋之事,虽然没有直接书面证据予以证明,但二哥和侄女对于收取徐先生大额钱款也没有给予合理说明;而且,购房的所有凭证均在徐先生处保管,并结合徐先生一家实际装修并入住该房屋等情况看,徐先生所述的事实真实可信。
同时,二哥与侄女是父女关系,侄女也表示:“她的工资收入都是交给父亲帮着管的,买房时选房购房手续由她来办,房款全部是父亲付的,经济上的事都是父亲操办的”,可见侄女不可能不知道该房屋的实际处理情况。因此,从侄女从未实际管理或过问该房屋等事实,可以确认侄女知晓并认同该房屋由徐先生实际购买。
建议徐先生先和二哥一家再行沟通协商;如若二哥一家执意不认代为购房的事实,那么徐先生可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依据法律和事实,认定自己为房屋的实际产权人。
(本案例由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提供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雍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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