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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普通居民楼变身“民宿”,日租、短租客频繁进出,合法吗?
发布时间: 2017-08-25 18:21:33
作者: 褚觉美
业主在居民楼用自己的房子做民宿用于日租和短租是否合法?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影响到周围业主,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

市民薛女士:

 

我楼上有户人家把房子租给了一位外籍人士,外籍人士并没有自住,而是将房源信息登记到了全球知名民宿网站上,做起了日租和短租的生意,引来不少国内外游客租住。自从民宿开张后,每天楼里都有人员进进出出,非常频繁;而且游客一般都带旅行箱,进出时声音往往很大。楼里不少业主都有意见,也担心会有治安、环境等问题。楼组长和小区业委会沟通过,业委会也找到了原业主,可原业主只说是认识的朋友居住,不承认有经营行为。

 

我想问:业主在居民楼用自己的房子做民宿用于日租和短租是否合法?有没有相关政策规定?如果影响到周围业主,应该向哪个部门反映情况?

 


记者调查

 

民宿这个词,最早是从海外流行起来的。其最初模式,就是“将自家的客厅让出来”,让闲置的东西被利用,并使其产生价值。闲置的一个房间、闲置的一套房子,都可以做成民宿,成为家庭副业的同时,也给游客提供住宿便利。

 

上海现有的关于民宿的定义,可以参考的是浦东新区于2016年7月26日出台的《浦东新区促进特色民宿业发展的意见(试行)》。浦东特色民宿,是指利用农村依法建设的闲置宅院,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和生态资源,进行整体设计、修缮和改造,既保持传统乡村风貌,体现当地民居特色、生态环境,又为游客提供高品质住宿等特色服务的休闲、度假体验型经营性场所。《意见》的关键之处,是开办特色民宿必须以乡村宅基地住宅为基础,属于介于传统农家乐与旅馆业之间并具有特色文化体验的住宿餐饮业新型业态。《意见》还有相关的消防安全、治安、食品安全、卫生和环境保护等标准。其中消防安全标准是重中之重。

 

而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出台的《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指导意见》,可以说是国内首份关于确定民宿范围和条件的政府指导意见,已于今年1月5日起正式施行。明确了民宿是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用房或其他配套用房,结合当地人文、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为旅游者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处所。并且具有公安、卫生计生、市场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发放的经营许可证照或准予申报登记。根据这些条款来看,现在能够合法办理手续的民宿,其实大多数已经跟宾馆、旅馆差不多了,算是“特色宾旅馆”。

 

民宿用于日租、短租,和正规的租赁房之间存在明显区别。一般的租赁房周期至少三个月以上,双方签订合同,按规定还须备案。因其面对的租客是需要较长时间自行生活的,因此一般的民居即可满足要求。而民宿的“日租”“短租”从模式上看,更接近宾旅馆,而普通民居或商务楼房间,一般不可能具备宾旅馆应达到的条件。

 

居民楼或商务楼到底能否作为“日租”“短租”用途,目前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做出明确规定。但这些房屋若没有登记注册合法工商手续,自然也就没有通过消防和卫生部门的安全检查,住宿人员采用本人身份证实名登记入住的要求也无从落实,监管近乎“真空”。

 

薛女士与其他业主,可以向所在小区物业反映;如果仍没有相关解决措施,可向小区所在地的房管部门反映。另外,小区居民如果多数人反对在小区范围内开设民宿,也可以结合小区自治,召开业主大会,重新制定业主公约,把这一条写入公约,让所有小区内的业主自觉遵守。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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