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金女士:
我和前夫宋先生的婚姻一言难尽。恋爱时就常吵架,但还是走到了一起。婚后没几年,两人在争吵中离了婚,可心里均放不下对方,离婚三年后又复婚。可因为我无法生育,再婚10多年后又离婚了。《自愿离婚协议书》中双方约定:所住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自愿放弃产权份额,男方每月支付女方600元,从离婚之日起算,共计12年。
虽说是再次离婚,但两人还是一直有来往。期间,前夫因经济出现问题,没有按约每月支付我钱,于是给我写了份遗嘱,内容为:“因我没钱履行协议上对女方的责任,作为补偿,我百年后如果女方还在世,那么上海市XX路XX弄XX号XX室房屋(就是两人婚后所住的房屋)给女方,期间我不能随意转让这套房屋。”
去年,前夫查出患癌症,我一直陪护他直至他去世。前夫落葬后,我拿着遗嘱,向他的兄弟姐妹提出要求继承遗嘱中提到的房屋。但对方先说遗嘱不是宋先生写的;后来又说遗嘱上写的“房屋给女方”指向内容不明确,因为宋先生生前有不止一个女友,有可能指的是和其他女朋友处理金钱问题时立下的;还说遗嘱是我在照顾宋先生时自己拿的,不是宋先生给我的。
面对种种质疑,我该怎么办?难道只能放弃吗?
律师解答
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主任 孙洪林律师
《继承法》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本案中由于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宋先生名下,在他去世后,该房屋应属于其遗产范围。
上述案例中,对于该遗嘱是否为被继承人宋先生出具,金女士有遗嘱原件可作为证据证明其主张,而宋先生的兄弟姐妹虽然对该遗嘱真实性提出异议,却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对于金女士是否是遗嘱所指向的受遗赠人,从以下几点可以看出:
1、遗嘱是被继承人宋先生生前所立的重要法律文件,理应由受遗赠人、或其他能够充分信任的人,或遗嘱的利害关系人持有。从该遗嘱由金女士持有的现状,可以看出金女士应为被继承人能够充分信任的人,或遗嘱的利害关系人。
2、关于遗嘱中载明的“女方”,结合被继承人的年龄、当时的社会文化背景和语言习惯,双方离婚的情况,以及《自愿离婚协议书》中的表述,可以确认遗嘱中的女方就是金女士。而且宋先生的兄弟姐妹对此也无相反证据提供。
3、关于遗嘱中载明的“协议”,宋先生兄弟姐妹认为不是《自愿离婚协议书》,而是宋先生处理与其他女性纠纷而出具的,但也没有提供证据佐证,所述也与常理相悖。
由上可以确认,该遗嘱是被继承人宋先生出具的,是其真实意思的表达,应为合法有效。现被继承人宋先生已过世,金女士以该遗嘱作为依据,主张该房屋由被继承人宋先生遗赠给她,归她所有,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例由上海申房律师事务所提供)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朱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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