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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朋友圈污蔑他人、发布不实消息,法律来“掌嘴”!
发布时间: 2020-10-31 14:04:12
作者: 白璐 刘惠敏
朋友圈里的问题,在朋友圈里解决。

10月28日,广东省中山市桂山公证处收到了一份特殊的公证申请,申请人要求对一段抖音视频进行证据保全公证。原来是有人在抖音上发布一段视频,污蔑他有贪污行为,侵害了他的名誉权,给他的工作造成很大的影响。为了避免对方消灭证据使他有口难辨,他第一时间到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申请人领取了公证书后准备交给委托律师与侵权人交涉,同时提交给法院起诉。

随着网络的普及,越来越多的人在社交媒体、短视频平台上分享自己的生活。然而,有些人因为与他人产生纠纷,便在网上随意诋毁、谩骂甚至公开对方隐私信息,这种行为需要负责任吗?有人管吗?如果在网上被人发布了不实消息,侵犯了他人名誉权和隐私权,被侵权人是生气上门找人算账要求其删除相关内容,还是请律师维权诉诸法律?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案例一:朋友圈骂闺蜜“骗子”,被判朋友圈道歉七日并赔1000元

据北京日报10月21日报道,田某因与闺蜜周某及其前夫存在债务纠纷,诉讼调解未果后通过微信朋友圈哭诉,称周某“是个骗子”“垃圾”“利用大家的信任勾结前夫骗了我那么多钱”。在与两人的共同朋友私聊时,田某更是用了“阴毒、缺德、早晚遭报应”等词语。

周某后将田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田某在朋友圈公开致歉并赔偿损失。尽管田某辩称其所发布的内容“只向朋友圈里的部分同学分组可见,提醒身边朋友不再上当,不是针对社会公众”,影响范围很小。但经审理,法院认为在周某前夫未按期还款后,田某本应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借款问题,但她却在朋友圈发布了借款相关内容。虽然陈述了借款情况,但也多次对周某人身攻击,客观上导致周某人格受到贬损,社会评价降低。法院判决田某连续七日在其微信朋友圈刊登向周某赔礼道歉的声明,并赔偿周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例二:朋友圈骂合作伙伴“王八”,被判朋友圈公开道歉,保留十日

据“瓯海法院”微信公众号消息,2020年8月,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三溪法庭依法宣判了一起侵害名誉权纠纷。因为业务发展需要,张某将公司的洗车精洗美容业务承包给李某,后双方在合作中出现了矛盾。为了泄愤,2019年6月16日至17日,李某相继在自己朋友圈发布了对张某涉及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其中一条还贴出了张某的照片。李某该朋友圈对微信号内所有好友公开发布,当时他的好友有700人左右。

张某发现后认为李某的行为有损其名誉和人格尊严,遂于2020年1月13日将其起诉至法院。经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李某以不屏蔽任何人的方式公开发布微信朋友圈向张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发布的道歉内容至少保留十日。

2020年8月7日,李某在其朋友圈发布了道歉消息。

案例三:朋友圈发照片污蔑未成年人,被判张贴道歉信六日并罚款

近日,重庆市垫江县法院澄溪法庭审结了一起在微信朋友圈中发生的青少年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据微信公众号“垫江法院”9月29日消息,7月23日,罗某某发布一则朋友圈,附文:“动物都比人有素质,比人有修养,到你家门口了,还在绿化带拉屎,下次直接在大厅拉屎。”并将程某某(未成年人)的照片与草坪上的大便、一人在草坪上做清洁的两张照片作为配图。

次日,程某某的家长以罗某某发布朋友圈侮辱其子为由向派出所报警。2020年8月11日,程某某将罗某某诉至垫江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罗某某未经原告程某某许可,在没有证据证明程某某在绿化带大便的情况下,不恰当使用程某某的照片,侵害了程某某的隐私权,且发布足以引起常人误解的不当言辞,罗某某的行为侵害了程某某的名誉权。判决被告罗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程某某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并在垫江县澄溪镇某小区内公告栏以道歉信的方式向原告程某某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且道歉信须张贴至少六日。

在当今互联网飞速发展的时代,网络社会已成为现实社会的一部分。无论是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还是抖音号,都并非是“私人空间”,在使用时均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他人权益。即使发布的言论本身有事实依据,也不能据此随意侮辱谩骂他人。

言论自由有界限,不可随意捏造、编造不实言论或发布带有侮辱、诽谤他人的内容。在发表评价时,必须保持客观、审慎的态度,守住心中的法律底线,如果逾越言论自由边界,就可能落入侵权范畴。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名誉权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本文来源:上观新闻
题图来源:上观图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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