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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顺平林江商厦卖带鱼的老板被隔离?谣言
发布时间: 2020-06-23 14:31:12
作者: 保定网警巡查执法
广大群众应从政府官方或权威新闻媒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


6月16日,保定顺平微信群传播一则消息:“顺平林江商厦卖带鱼的老板被隔离”的虚假疫情信息,具体内容为:“群里注意了,咱们谁也不要去林江了,买带鱼的老板去新发地进带鱼去来,现已隔离,望大家转告,不要去了,因为刚才通知”。该信息在微信群大面积传播,造成了不良影响,扰乱了公共秩序。


保定网警发现上述信息后,及时联系顺平网安大队核实相关情况,经查,该信息为谣言信息,随后,卖带鱼女老板自己录制小视频在微信群辟谣,并称要报警,让造谣者接受法律制裁。

  

经过市县两级网安部门调查,造谣人员为顺平翟某某,男,56岁。6月18日,翟某某被顺平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

  

保定网警提醒:当前,疫情消息正牵动着每一个人的心,广大群众应从政府官方或权威新闻媒体了解疫情信息,不信谣,不造谣,不传谣。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对于编造、传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警方将依法查处,绝不姑息。


保定网警


2020年6月22日


网传消息截图


网上造谣究竟面临什么样的责任?


1、行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2、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文来源:保定网警巡查执法

题图来源:新华社资料图(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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