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万先生:
最近,我在竞拍车牌过程中遇到了疑惑。今年7月,上海实施了新的车牌限拍规定,增加了“1年内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将丧失竞拍资格的条款。我去年有5次交通违法,但没超过5次,我以为我应该具备拍牌资格,于是便申请了。可结果说我不具备。市交通委的解释是因为我去年有5次交通违法记录。我想问:新规中的“5次以上”到底是否含5次?行政法规该由谁来解释?
记者调查
先来说一说政策法规该由谁做出权威解释。
在法律行业,有句话叫做“法无解释,不得适用。”立法工作其实只是万里征途中最初的几步路,更艰难更复杂更细致的工作还在后面。中国文字博大精深,一句话可以有多重完全不同的含义,因此法律必须经过限说解释才能真正适用,因此就有了我们的各种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政策文件也是如此,比如我们有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同样我们也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其实就是对于条例、规定作出的解释,限制文字表述的范围。
立法解释是指立法机关对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机关具有立法权,当然也有权对法律加以解释,这种解释具有与立法相同的法律效力。司法解释是指司法机关对法的含义所作的多功能解释。在法的适用中,经常出现一些疑难问题,需要通过司法解释加以明确。因此,司法解释对于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法规也是同样的,对《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而言,上海市交通委作为限拍政策的发布主体,有权对此政策作出解释。但行政机关对政策的解读不是无限制的解读,受到两个条件的约束。第一是无论如何解释,不能超出文字本身所包含的含义;第二是对外解释的口径必须使用一套标准对政策进行解读,不能出现多套标准。就万先生关于“5次以上”的疑惑,我国《民法通则》第155条和《刑法》第99条中均已有明确规定,“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所称的“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从这两部大法,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中对于数字的使用规则。因此,从这点看,市交通委给出的解释并无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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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非营业性客车额度拍卖管理规定》中关于车牌限拍的相关条款——
(一)本市户籍,或者持本市居住证明且自申请之日前已在本市连续缴纳满3年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二)未持有客车额度证明;(三)未拥有使用客车额度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四)持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五)自申请之日前1年内不存在相关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六)经联席会议提出报市政府批准的其他条件。
其中,前款第五项所指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包括:
(一)累积记分达到12分;(二)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三)被处以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的行政处罚。
(有关此话题的详细讨论,可收听上海电台FM93.4,上午9时到10时、下午1时到3时播出的《市民政务通—直通990》节目。 题图来源:凤凰资讯 图片编辑:苏唯 编辑邮箱:jfwenda@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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